暂缓就业是指毕业生因未落实就业单位且不愿迁回户籍或人事关系,将人事关系暂存于学校或就业指导中心,保留学籍或毕业资格的一种就业过渡方式。以下是办理暂缓就业的详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办理条件
未落实就业单位:
需在每年5月底学校上报就业计划时提出申请;
不愿迁回户籍或人事关系:
需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二、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并签订协议 毕业生需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 协议书需贴有省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条形码,一式四份:
- 三份分别由学校留存、学生保管、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档案与协议上交
- 专科生需在6月下旬领取条形码并完成协议签订;
- 所有材料于每年7月-8月底统一送交省就业指导中心。
办理相关手续
- 持《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办理就业指导、信息查询等手续;
- 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后,凭协议及接收单位证明办理档案迁转和报到证。
三、注意事项
时间节点
- 申请与协议签订需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 暂缓期通常为两年,超期未就业需将档案转回生源地。
权益保障
- 暂缓期间保留应届毕业生待遇,可享受就业指导、信息资源等支持;
- 不能办理出国、结婚、劳务证等手续。
取消暂缓就业
- 7月1日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的,由学校办理撤回手续;
- 7月1日后需到校办理档案移交,再签订协议或取消。
四、特殊情况处理
专插本考生: 需在等待录取期间申请暂缓就业; 自主创业
建议办理前咨询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最新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