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的填写要求,转移就业证号的填写规则如下:
无转移就业证的情况
若农村劳动力尚未取得转移就业证,该栏应填写“无”。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尤其是初次登记或证件过期未更新时。
已有转移就业证的情况
若已取得转移就业证,需填写 转移就业证号(通常为12位字母和数字组合)。 *注意:部分早期表格可能要求填写原身份证号,但当前规范建议使用转移就业证号以保持信息一致性。
注意事项
- 若选择“其他个人就业”类型,该栏可留空或根据实际情况说明未取得证件的原因;
- 填写时需确保与身份证号、姓名等信息一致,避免因信息不匹配影响就业资格审核。
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应选项,若对证件状态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获取最新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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