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工伤就业的相关事宜,可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治疗完毕或达到一定医疗期后,应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判定伤残等级。
待遇审核
员工或单位根据医院的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下发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5、6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补缴后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建议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及时关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要求,确保按时提交申请材料,以便及时享受工伤待遇。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减轻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