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完善就业援助政策体系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能够精准覆盖到困难群体。
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
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通过举办各类招聘会、开展职业介绍、提供职业指导等方式,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困难群体的就业需求和市场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困难群体自主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创业扶持等全方位服务。
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
建立稳定的就业援助资金投入机制,确保各项帮扶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开展精准式对象认定
盯紧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人员,根据其就业困难程度,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援助对象精准发现、就业需求动态掌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人员范围,推动应纳尽纳、应帮尽帮。
实施一对一个性化帮扶
依托就业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精准帮扶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就业能力清、就业意愿清、服务需求清。
广泛收集适合援助对象的岗位,形成岗位清单,结合援助对象的特点,开展个性化的职业指导,确定差异化的帮扶举措,提供针对性的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和创业服务。
落实两优惠、三补贴政策
对援助对象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优惠。
对援助对象到企业就业、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保补贴,对参加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无法通过市场化渠道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
强化“回头看”跟踪服务
对经帮扶就业的及时了解掌握岗位适应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享受援助政策期满的提前开展评估,做好后续服务衔接。
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开展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服务活动,集中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
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支持自主创业
支持自主创业,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3年内每户每年12000元的限额税收减免。
公益性岗位安置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运用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开展专项活动
组织结对帮扶,制定专项帮扶计划,优先推荐岗位,优先落实政策,优先组织培训见习,及时提供专业化职业指导服务。
开展就业招聘会、直播带岗等活动,重点标注招聘企业、岗位、要求。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地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