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具体如下:
年龄条件
女性年满45周岁(1980年及之前出生)或男性年满55周岁(1970年及之前出生)。
就业状态
拥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积极追求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
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了灵活就业社会养老保险。
失业登记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残疾下岗失业人员。
低收入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失地农民。
其他特定群体
城镇大龄人员(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
“零就业家庭”成员(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
城镇低保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地域性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常住。
其他要求
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建议
及时申报: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以免错过认定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机会。
准备材料: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失业登记证、残疾证等,以便在申报过程中提供。
保持联系:在申报后,保持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认定进度和后续政策信息。
通过以上条件,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如何认定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