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要素说明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指上一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的总和除以12个月。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税务机关根据残联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除以在职职工人数。
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则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于季节性用工,应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进行计算。
优惠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建议用人单位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仔细核对自己的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及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并关注当地政策中关于征收比例和优惠政策的特殊规定,以确保准确无误地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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