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结束后,需根据就业状态选择不同处理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取消暂缓就业手续
办理取消手续
持《暂缓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接收证明(如人才市场接收函,回原籍者免)到省级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领取《报到证》。
办理时间限制
需在暂缓就业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否则档案可能自动寄回生源地,且需承担档案遗失或过期后果。
二、档案处理
单位接收
若已落实工作单位,凭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会接手档案管理。
档案托管
若未落实单位,档案由省级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两年,期间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
档案转移回生源地
超过两年未就业者,档案将自动转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或由学校统一寄回。
三、户口迁移
默认迁回生源地
未办理取消手续或未落实单位者,户口将自动迁回生源地。
主动迁回
可选择提前办理户口迁移证,凭报到证到户籍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四、其他注意事项
社保与就业
若已就业并开始缴纳社保,暂缓就业状态自动解除,无需额外操作。
特殊情况处理
- 升学或报考公务员:可持暂缓就业协议及毕业证办理相关手续。
- 出国/结婚:暂缓期间无法办理。
五、办理材料清单
《暂缓就业协议书》
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接收证明(如人才市场接收函)
报到证
以上流程综合了不同地区政策,具体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建议办理前咨询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省级就业指导机构,避免遗漏材料或错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