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人员就业的认定和补贴计算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就业形式
稳定就业:脱贫人口在县外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县内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和县域内零活就业1个月以上的,根据实际发放稳岗劳务补贴,每人每月给予200元就业劳务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
跨省就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人口,每人每年享受一次交通补助,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
劳动合同
脱贫劳动力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每人每次给予5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用人单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5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劳务输出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劳务经纪人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带领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100元、150元、2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乡村公益性岗位
为已脱贫劳动力提供就业帮扶,以及结合乡村振兴建设需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已脱贫家庭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按规定向区就业局备案,在岗履职,完成岗位职责的,按月落实不低于每月900元的劳动报酬。
建议:
脱贫人员应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吸纳就业补贴。
脱贫人口可以通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进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以获取额外的补贴和奖励。
脱贫劳动力可以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信息,通过参与公益性岗位获得稳定的就业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