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 互助性经济组织,它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农民或相关服务提供者,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法成立。这种组织形式旨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核心要素
成员组成: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农民或相关服务提供者。
自愿与民主管理:合作社的成立和运营基于成员的自愿原则,并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互助性质:合作社通过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共同应对市场风险,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组织形式与财产
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责任与风险:合作社成员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服务与功能
农业生产服务: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
技术支持与信息服务:合作社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帮助成员提高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法律地位
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支持、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其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还增强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是推进乡村振兴和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