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和统计方法,城镇就业人口的计算涉及以下要点:
一、统计范围
城镇就业人口包括所有在城镇地区实现就业的劳动年龄人口,具体涵盖以下七类:
国有经济单位职工 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
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如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主
个体或私营被雇者
离退休再就业人员
其他就业人口(如临时工、合同工等)
二、统计口径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通过年末城镇新增加就业人数减去年内自然减员人数计算,公式为:
$$\text{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 \text{年末城镇新增加就业人数} - \text{年内自然减员人数}$$
其中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及离职人员。
城镇就业人口总量
采用 全员调查方法,通过全国各城镇的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计算公式为:
$$\text{城镇就业人口} = \text{从业人口} + \text{失业人口}$$
其中从业人口指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口,失业人口需扣除季节性失业等临时性因素。
三、数据来源与注意事项
数据采集: 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及基层社区等多渠道获取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数据。 统计误差
局限性:仅反映城镇地区就业情况,无法完全代表全国就业形势。
四、示例说明
根据2020年数据,我国劳动力人口总数为78392万人,实际就业人数为75064万人,未就业人口约3228万人。若这3228万人转为就业,则新增就业人数为3228万。
综上,城镇就业人口需结合单位就业、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等多维度数据,通过科学的统计方法综合计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