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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就业怎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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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具体安排方式如下:

计划分配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自主择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地点

军人转业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就业保障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其他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综上所述,军人在转业时,可以根据自身职务等级、军龄、贡献等因素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无论哪种方式,国家都会提供相应的工作安排和待遇保障,确保转业干部能够顺利过渡到地方工作生活。